环球观天下!辽宁案例:9旬老汉在0.6米深的水塘内溺亡 谁该赔偿?

在广大农村地区,为了灌溉农田、蓄水生产,往往建有很多水利设施。比如水塘、蓄水池等等。然而这些水利设施如果不进行精心的管理维护,很容易发生人员溺水的悲剧。作为水利设施的产权主管单位,必须要尽好自身职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图)

在辽宁庄河,就发生过一起老汉溺亡的悲剧。年近9旬的老汉刘彦春(化名),被人发现溺死在当地某村的一处水塘内。刘彦春因为年纪太大,已经神志不清楚。事发水塘也只有0.6米深,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溺亡事故。而刘彦春的儿女则想依靠父亲再谋点福利,于是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索赔35万余元。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起荒唐的索赔案件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下这起悲剧的原委细节。

年近9旬的刘彦春老汉家住辽宁庄河某乡村。他有3个儿女。

刘彦春老汉年纪大了,患有脑出血、肺炎等多种疾病。还曾经被诊断为认知障碍疾病。2022年5月7日下午2点左右,老汉被人发现,死在当地农村的一处水塘中。该水塘坐落于一块耕地中,长21.5米,宽21米,水泥边沿0.6米,方塘西侧边沿向内坡度明显。事发后测量水深0.6米。方塘北边立有警示牌,上有:水深危险。禁止垂钓、滑冰、洗衣服,违者后果自负。,水泥边沿上用油漆书写“禁止入方塘”的大字,方塘四边没有设置栏杆、围网。

这处水塘的管理单位是当地村委会,按理说,如此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但在刘彦春的家属看来,村委会的防护措施还远远不够。

家属认为,村委会本来应及时预见其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导致村农在此经过或从事农作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未采积极取措施防范规定危害后果的发生,存有疏忽过失,因此存在过错。另外,涉案水塘修整后,村委会并未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现水塘台面多处裂缝、松动,增加了危险发生的概率,作为村委会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未就村民的安全事项积极宣传提醒。且在本案发生前,案涉水塘已发生过本村小孩在此溺亡事件,但仍没引起重视,对风险隐患没有采取必要补救的措施。因此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5万余元。

而村委会则觉得很冤枉。他们认为,刘彦春死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溺水身亡。方塘用途为农业用途,方塘四周均为田地,距离死者住所地较远,需要绕远走过特别崎岖的道路方可进入,死者年事已高,有认知障碍,为何、如何进入到方塘内,不得而知,而死者家属对其有监护责任,相应的后果应该自负。

另外,村委会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而且水塘水深不超过0.6米,水塘构造决定根本不会存在有人误入或进入后失足滑跌落情况,水深更不会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方塘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安所有人及管理权人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案发地点水塘坐落于耕地中,用途是蓄水灌溉,属于农业水利设施,非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也没有水塘周围必须设置栏杆或围网的相关规定。且水塘边立有警示牌,边沿有书写警示标语。故水塘的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家属又提出上诉。2023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汉死在农村水塘中,虽然死因不明,但足可怜悯。但法院没有按照“谁弱谁有理”的传统观念进行判决,应该说是司法体系中的进步。